106.5.25 於高雄與管碧玲立法委員共同研商電業法修法後因應措施。丁理事長談到,電業法第六條明訂,「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,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,轉型為控股母公司,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。」,「公布後六年施行。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,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,延後以二次為限,第一次以二年為限;第二次以一年為限。」但是,能源局於台電公司辦理電業法規訓練時,表示不一定要 6-9 年完成,「3 年如果能提早完成也可以。」,還表示:「如果缺電就要台電的主管下台」,造成台電上下員工惶恐不滿,認為明明是政府政策怎麼會是台電應該要負責。理事長希望管委員能在適當時機協助台電,不可讓能源局為所欲為。管委員認為,應該依照電業法明訂時程進行,也會在 9 月份會期向經濟部提出質詢。
▲106.5.25於高雄與管委員共同研商電業法修法後因應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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